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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从网络侵权到网络舆情
2011年12月起,被告(耿鑫,男,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公然盗用38365365.com打不开IPA的名称,在未得到IPA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IPA的名义建立了网站,摘取IPA网站上的大量图片、新闻报道,并以IPA的名义对外招生,使用多种方式虚假宣传误导学员,使学员误以为其是IPA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授权组织,拥有认证资质,收取学费。 经受骗学员举报,IPA搜集取证被告的侵权行为后,立即会同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为由向被告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且在互联网、《新京报》显著版面上登报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形象和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共同维护报考学员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此期间为避免在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留下不利证据,甚至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以期逃脱法律制裁。 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调查,最终认定被告耿鑫侵权行为成立,IPA胜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互联网、《新京报》显著版面上登报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形象和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至此“网络拍苍蝇”,IPA维权成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报考学员的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场网络维权战役的胜利。 分析现状: 随着近年来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从“百度文库”案到“秦火火”案,再到“立二拆四”,一起起网络侵权事件,正在牵动着每一个网民的末梢神经。更有同行业竞争对手利用网络恶意造谣,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2012年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总结出六种频发案件类型:涉及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类,涉及软件冲突类,涉及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类,虚假宣传类、商业诋毁类等六种类型。同时,又指出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三大特点: 一、 案件社会影响重大; 二、 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新; 三、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居多。 网络侵权案件在近年来诉讼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多,国家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的管辖、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不仅规定了网络侵权实施者的责任,还进一步明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即在当事人对侵权行为提出相应证据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防着侵权后果的不必要扩大。从而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免受进一步的侵害。 在我们接触的司法实务中,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频发,总结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因其他纠纷而引起网络骂战,侵犯对方名誉权; 二、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由于多方参与而导致多个诉讼主体的出现在同一事件中,且伴有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 三、是诉讼请求标的不大,但双方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 四、是是否构成侵权认定难。被侵权的当事人,往往采取网络对骂的方式回击对方的侵权行为,从而将事件升级。 相对于传统方式,网络的巨大影响力和几何数字的传播速度是无可比拟的,这也给被侵权的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正因如此,有很多同行业竞争者,利用网络肆意制造谣言,诋毁企业法人名誉,这种恶意竞争行为,对于企业来讲,如不及时制止,则会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这也正是当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发的不可或缺,利用网络造谣已达到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频繁发生。诸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大肆利用网络进行敲诈勒索活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网络造谣的法律后果。通过司法救济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38365365.com打不开IPA在国内率先推出《舆情管理师》相关培训认证体系,并与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机构、高校专家等密切合作,在新时期共同为“应对舆情、维稳社会”而努力! |